利与义:利益冲突与文化冲突(“人类迈向和平的唯一途径”狂想录·总论四)

上文

(四)利与义:利益冲突与文化冲突


既然“情、义、利”这三者是人类行为的原动力,那么人类社会的冲突也就可以被分为情的冲突、义的冲突和利的冲突。由于这里的情是指自然的、私人的、非社会性或者少社会性的感情。因此正如上节所述,情的冲突只能卷入相应的个人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少数的支持者,能导致一些私斗,也偶尔能作为一些战争的导火索,但不会是引发战争的主要因素。利与义的冲突才是部族、派阀、民族、国家、超国家联合体之间的战争背后的推手。

义的冲突即理念冲突、文化冲突,既有不同族群的历史及生存状态不同导致的观点不同,又有因其历史上利益需要(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思想遗留物之间的矛盾。许多义理在产生时就在规范了族群内社会关系、加强了群体内部联系的同时,为族群与其外的其他存在间的冲突种下了祸根。

而利益的冲突则是对现时或不远的将来的资源和权益的争夺产生的。由于“利”实质上是具有私人属性的,因此利的冲突主要是出于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目的,而不是真的为所谓的全民族全国家的“共同利益”考虑的(分论中详述)。这可以是为了统治阶级本身的直接利益,也可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的统治,而不得不考虑到某些有一定政治实力、财力,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所谓的利益集团并不是真正有可一同分享的共同利益的一群人,而是说,在某一件或几件事上,视处理的方式,某一些人都会得益或受损,因而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临时或较长期的在某个或某些特定方面进行一些合作,在其他方面他们可能是竞争对手。

利益是一个静态的名词,通常是指资源或权益,它不是一种活动只是一种存在,文化或者文明才是人类活动。因此人类解决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无论是通过战争方式还是和平方式——都算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不论是利益冲突还是文化冲突都要通过“文化”来解决而不可能通过不具有能动性的“利益”来解决。“利益”和“文化”虽然总被并列的提出,其中哪一者是引发某个冲突的主要原因这类问题也常被拿来讨论。实际上,将两者作为两个单独的影响因素并列而论其影响力是意义不大的。它们并不在相同的层次上,前者是较核心的,是抽象化的争夺对象,后者是较外围,是具象化的争夺方式。一个是实质一个是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人所具有的社会性、环境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使人类具有显著的盲目性。因此他们会被自幼便业已接受的“义”(如民族传统或宗教传统中的理论),或现在听上去很美好的“义”(某些名义上的国家利益、阶级利益)等所蒙蔽、所陶醉,而作为战争的参与者、推动者、甚至发起者。

历史上的大部分战争对双方的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都没有什么唾手可得的实质利益,最多有些间接的或不确定的利益预期,而战争所造成的损害则多是直接的或至少是可预期的。可是,历史上的许多战争都能被发起战争一方的大多数普通民众所支持,这便是作为文化、价值观和理念的“义”的作用。尤其是在文化较为单一(而非多元)的族群中,民众在少数疯狂的极端分子的带领下,会使得统治集团有时不得不为一些没有太多确定的现实利益预期的事情发动战争,如果跟不上“形势”,统治者们将可能被洗牌,让位或者至少不得不放权给那些疯狂的极端分子。

不可否认,人类是一种拥有理性的动物,但长久以来,人们的思维理性一直建筑于由其盲目性所提供的各种条件和结论之上。一些为历史上的古人的利益而提出的“义”和为现实中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制造的“义”依然像幽灵一样徘徊在战场的上空,随着硝烟弥漫至自以为聪明、懂事理的每个人的头顶。




[本日志由 kmzs 于 2012-09-30 11:07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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